清远市成广东省首个环境教育立法地级市
来源: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| 发布时间:2019-02-13
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,突出城市特色,发展素质教育,保护美丽家园,尽快建章立制使清远市环境教育工作具有约束力,清远市人民政府确定《清远市环境教育规定》作为2018年度规章制定项目,由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《清远市环境教育规定》草案,该草案经过实地调研、专家专题讲座、征求意见、公众咨询会、风险评估,多次研究修改完善。
2019年1月2日,清远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清远市环境教育规定》,并于1月28日正式公布,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。清远成为继洛阳、南京、厦门之后我国第四个、广东省第一个开展环境教育立法的地级市。
《规定》首次明确环境教育是全民教育,首次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环境教育责任,首次规定环境教育应当纳入文明单位工作内容及评选、验收依据。并明确每年5月20日至6月20日为“清远市环境教育宣传月”。
